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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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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20-08-20
勞職授字第 1090203398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指定事業單位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應登錄之資訊網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