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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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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20-08-20
勞職授字第 1090203398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指定事業單位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應登錄之資訊網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