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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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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5-01-13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