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 6 條
命令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2-03-23
條文全文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設立基金之投資項目,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前項投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運用之資料。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