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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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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6-04-19
條文全文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之機構。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