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 9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6-04-19
條文全文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就業服務員。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