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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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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6-03-30
條文全文
庇護工場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分別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