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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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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16-03-30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五、行政費。 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第 14 條
第 16 條
相關函釋
2009-03-17
勞職特字第 0980501221 號函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15 條,公告庇護工廠補 助範圍及額度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