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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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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20 條
條文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庇護工場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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