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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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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6-03-30
條文全文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