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4 條
條文內容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
← 第 3 條
第 5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