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9 條

條文內容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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