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9 條

條文全文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