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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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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3-09-23
條文全文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業人員因故未執行職務三個月以上之期間。 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提具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第 10-1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09-07-17
勞職特字第 0980503184B 號公告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