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1 條

條文內容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業人員因故未執行職務三個月以上之期間。 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提具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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