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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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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3-09-23
條文全文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其資格應符合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規定。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15-08-19
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92891 號公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 自 105.01.01 生效
2014-06-09
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77A 號公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2009-07-17
勞職特字第 0980503184B 號公告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