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
第 5 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 5 條
條文內容
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 第 4 條
第 6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