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2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 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