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33 條

條文全文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