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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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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37 條
第 二 章 設施
條文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或適當溶液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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