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