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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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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之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同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安排外國人於入國日起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入國講習。 二、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 三、申請聘僱許可。
第 34 條
第 3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