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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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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第三十四條之三、前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自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第 36 條
第 38 條
相關函釋
2004-01-14
勞職外字第 0930200267 號令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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