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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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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38 條
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