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 67 條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第 66 條
第 6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