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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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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23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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