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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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查…
- 第 3 條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
- 第 4 條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召開會議時,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
- 第 5 條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
- 第 6 條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 7 條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 第 8 條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
- 第 9 條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0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