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