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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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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第 2 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
- 第 2-1 條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裁決委員會,綜理裁決案件審理相關事務。 常務裁決委員為促進裁決案…
- 第 3 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 第 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
- 第 5 條遴聘之裁決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 一、不具第…
- 第 6 條裁決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人…
- 第 7 條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
- 第 8 條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
- 第 9 條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得考量申請人申請迴避之理由後,主動迴避。
- 第 10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
- 第 11 條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裁決程序。但有…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 第 12 條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 第 13 條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
- 第 14 條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
- 第 15 條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有違反本法第三…
- 第 16 條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
- 第 17 條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外…
- 第 18 條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撤…
第 四 章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 第 19 條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 第 20 條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
- 第 21 條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
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 第 22 條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
- 第 23 條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當事人或…
- 第 24 條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
- 第 25 條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 第 26 條當事人對於他方所提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之正本與繕本或影本認有不符時,應以提出於…
- 第 27 條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
- 第 28 條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依本…
- 第 29 條裁決委員會依前條規定進行詢問程序時,得公開進行之。 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
- 第 30 條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詢問程序終結…
- 第 31 條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對於妨礙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者,得命其退場,必要時得請求…
- 第 31-1 條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
- 第 32 條當事人雙方對請求事項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裁決委員於裁決委員會作…
- 第 33 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
- 第 34 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包含起訴不合法被裁定…
- 第 35 條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第 36 條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審核,法院不予核定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