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