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37 條

條文全文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給與標準給與。有關鑑定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裁決案件之繁簡酌定之。 前項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