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 2 條
第 二 章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1-09-29
條文全文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裁決委員中遴聘之。 裁決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1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