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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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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1-09-29
條文全文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