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 16 條
第 三 章 裁決之受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1-09-29
條文全文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