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1 條

條文全文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