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