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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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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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