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
- 第 3 條事業單位之僱用獎勵金,依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 一、受僱勞工每週…
- 第 4 條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
- 第 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 一、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
- 第 6 條事業單位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應依通知期限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
- 第 7 條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 第 8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 9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