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
第 7 條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 7 條
條文內容
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 第 6 條
第 8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