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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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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11-04
條文全文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12-06-01
勞資 1字第 1010126087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2、9 條,如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應由 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人數;如該等工會無法協調推派人數,則由雇主召集全 體勞工直接選舉勞工代表擔任委員
1994-01-25
(83)台勞動三字第 01750 號函
關於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選舉疑義
1986-12-09
(75)台內勞字第 453917 號函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得由工會理事會推選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