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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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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5-11-04
條文全文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17-12-01
勞動福 3字第 1060136338 號函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 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 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