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