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 18 條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9
條文全文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