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