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
- 第 3 條 前條所定適用對象之評選,分為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二組。 前項所定績優單位組,依其組織性質及規模分為下列四類: 一、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 第 4 條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
- 第 5 條 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 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所定文件、資
-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
-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
- 第 8 條 本辦法之獎項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 二、績優人員獎。 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狀況調整或從缺。 獲獎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並得補
- 第 9 條 第三條所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第 10 條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