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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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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4-06-06
條文全文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