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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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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
- 第 4 條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
- 第 5 條優先管理化學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
- 第 6 條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運作第二條…
- 第 7 條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 一、運…
- 第 8 條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
- 第 9 條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
- 第 10 條運作者辦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備查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
- 第 11 條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
- 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運作資料時,得要…
- 第 13 條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
- 第 14 條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
-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