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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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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4-06-06
條文全文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