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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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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4-06-06
條文全文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辦理。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14-12-31
勞職授字第 10302023611 號公告
依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7、8、10 條規定,指定運 作者登錄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方法及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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