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 9 條
命令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4-06-06
條文全文
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第六條附表三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動態備查。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