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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