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 14 條
命令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4-06-06
條文全文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