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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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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第 13 條
第 15 條